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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5亿元公司债项目13家承销商“分羹” 债券承销越来越“内卷”
2023-03-31 06:00: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债券承销业务竞争激烈,一直以来是不争的事实。

近期,上交所公示的一单公司债项目进展,受到市场关注。河南省一名主体评级为AAA级的国资背景发行人,其发行的25亿元规模公司债项目,就有多达13家承销商“分羹”。

证券时报记者对2018年至今沪深交易所披露的上万条公司债项目承销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单家证券公司独立主承销的比例逐年下滑,而联合承销的情况则持续增加,其中2022年就有多达14单公司债项目,单个项目的承销商超过10家,有的甚至高达20家,不过这些项目八成以上募资规模逾百亿。


(相关资料图)

业内人士表示,冲业务规模的导向让券商陷入无尽内卷,除了打“价格战”,券商还会通过联席承销获得更多市场份额,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业内排名。

25亿公司债项目

13家承销商“分羹”

近期,一单在审的小公募公司债项目十分吸睛。发行人为河南省地方国有企业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计划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资25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该项目在去年12月获得上交所受理,目前为“提交注册”阶段。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项目吸引了13家承销商“抢食蛋糕”,其中既有“三中一华”的头部券商,也有平安证券、东方投行等中小券商。这意味着,平均每家券商承销金额不到2亿元。消息一出,有业内人士表示“太卷了”。

证券时报记者还注意到,发行人实际上同期还计划发行私募债券,规模50亿元。公开信息显示,承销商名单与前述项目一致,没有变化。

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券商联席承销的情况在债券市场中很常见,但联席主承销超过10家的还是少数,“一般对于大型债券项目,发行人为央企,才会有多家券商承销。”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就在3月,河南另一地方国企——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样计划发行公司债,拟发行规模150亿元,共有18家券商担任承销商。

另外,2022年获得上交所受理的“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金额300亿元,承销商则多达20家。

更早之前,2020年国家电网发行两单公司债,发行规模分别为1000亿元、800亿元,募资金额比较大,两单债券项目均由20家承销商“护航”。

独立主承销下滑

联席承销日趋活跃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对2018年至今沪深交易所披露的上万条公司债项目承销数据进行统计,发现证券公司通过联席承销方式冲规模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行业已“内卷”不休。

数据显示,单家证券公司独立主承销公司债项目仍然是市场主流,但占比持续下滑。2018年,主承销商仅1家的公司债项目在全年中占比接近70%。然而随着债券市场发展,该比例不断下降,2022年降至51.52%,凸显债券承销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联席承销项目中,一单公司债项目有5家(含)以内承销商的情况比较普遍,且比重逐年上升。根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2018年单个公司债项目有2~5家(含)主承销商的占比为29%,2019年突破30%,2022年已达到45.27%。今年以来(截至3月29日),该数据为42.62%。

出现前述“单个公司债项目有10家以上承销商”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数量在持续增加。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2018年只有1单,占比不到0.1%,2019~2021年分别有5单、12单、11单,2022年则上升至14单,占比0.55%。今年以来(截至3月29日)共有6单,占比达0.82%。

北京一名固定收益人士谈到,承销规模仍然是券商的重要考核目标,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市场打法上要么价格有竞争优势,要么通过联席承销方式争取参与更多的债券项目。

行业“内卷”拼规模

监管引导做优做强

一直以来,券商在债券承销业务上“内卷”的直观表现是打价格战,部分优质企业的债券承销费率甚至出现“白菜价”,这与券商为取得更好的业内排名而冲刺规模不无关系。

证券时报记者此前获悉,有债券项目被地方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个别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项目与发行人约定票面利率最高值、取得无异议函最晚日期,同时还存在按承销比例向发行人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实际承销费率也低于公司相关业务报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部约束线。

近年来,监管持续通过修订规则以引导证券公司在公司债券业务上“做优做强”,保障债券承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1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调降承销规模指标分值、增设低报价及规范竞争扣分指标等,旨在通过多举措遏制低价竞争,引导行业弱化对规模的过度重视,鼓励行业“做强”而非仅“做大”,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同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要求承销机构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如果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解释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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